當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環境保護產生沖突怎么辦?在2017中國探礦者年會上,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顧問吳永高在法律板塊的專題論壇演講中,為在自然保護區內擁有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支招:一要弄清自己礦業權在自然保護區內哪個功能區,二要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吳永高介紹,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礦業權人要弄清兩個問題:一是保護區是否劃定了核心區和緩沖區,二是自己的礦業權是否在核心區和緩沖區。若不在核心區和緩沖區,按照條例“實驗區可以有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的規定,保護區內是可以保留部分礦業權的。
處于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礦業權怎么辦?環保部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規定,在保障探礦權、采礦權和取水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
退出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沒有完成出讓或者辦理登記的礦業權,不再出讓礦業權或辦理登記手續。
二是到期的礦業權,不再辦理延續登記,而是辦理注銷手續。
三是調整自然保護區范圍,通過調整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劃,釋放一部分區域,使礦業權“合法”化。
因為無論是保護區成立之前設立的礦業權,還是保護區成立之后,礦業權人經過合法程序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都是基于對政府信賴形成的值得保護的利益,屬于《物權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信賴保護權益”,礦業權人可理直氣壯地提出相關補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