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將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征。早在2008年,由財政部稅政司、國稅總局地方稅司和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三部門聯合進行的環境稅研究制定工作正式啟動。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現行排污費更改為環境稅,將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征。 這是中央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也標志著運行38年的排污費制度將成為歷史。 環境保護稅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觀點已經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逐漸減少直接干預手段的運用,越來越多地采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征稅。 荷蘭是征收環境保護稅比較早的國家,為環境保護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水污染稅等,其稅收政策已為不少發達國家研究和借鑒。此外,1984年意大利開征了廢物回收費用,作為地方政府處置廢物垃圾的資金來源,法國開征森林砍伐稅,歐盟開征了碳稅。這些環境稅收手段加強了環保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雖然也采取了一些稅收措施,但比較零散且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比重較小,無法充分起到調節作用,也無法滿足環境保護所需資金。 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較多、強制性和規范性較為缺乏等問題,有利于促進形成治污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有利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中國自1979年確立排污費制度,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達到500多萬戶。其中,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排污費制度對于防止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 征收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的分工。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保主管部門則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環保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現行的排污費是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環境保護費改稅以后,開征之后,環境保護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
(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