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完善國有土地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以擴大范圍、擴權賦能為主線,將有償使用擴大到公共服務領域和國有農用地。 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礦業權有償出讓、礦業權有償占有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健全礦業權分級分類出讓制度。 1月16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立產權明晰、權能豐富、規則完善、監管有效、權益落實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 點評: 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現已建立有償取得和有償開采相結合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2015年征收礦產資源稅費總額為2065億元。但目前也存在礦產資源稅費缺乏整體設計、定位不準確、功能不清晰,礦業權使用費調整機制不合理,礦業權出讓未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礦業權出讓審批權限與中央簡政放權要求不適應等問題。此次指導意見與后續其它礦業領域文件相互配合,必將在促進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維護所有者權益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2地熱能開發利用“十三五”規劃
查明我國主要水熱型地熱區(田)及淺層地熱能、干熱巖開發區地質條件、熱儲特征、地熱資源的質量和數量,并對其開采技術經濟條件做出評價,支持有能力的企業積極參與地熱勘探評價并優先獲得地熱資源特許經營資格,將勘探評價數據統一納入國家數據管理平臺。 積極推進水熱型地熱供暖在京津冀魯豫和生態環境脆弱的青藏高原及毗鄰區集中規劃,統一開發。 在西藏、川西等高溫地熱資源區建設高溫地熱發電工程;在華北、江蘇、福建、廣東等地區建設若干中低溫地熱發電工程。 圍繞地熱能開發利用產業鏈、標準規范、人才培養和服務等,完善地熱能產業體系。 1月23日,由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及國家能源局共同編制的《地熱能開發利用“十三五”規劃》正式發布。 點評: 設立河北雄安新區的消息傳開后,我國最大的地熱能開發企業中石化集團表示,早在2009年,該公司就開始在雄縣開發利用地熱能源,已形成“雄縣模式”,未來準備大力推廣。從當年的“羊八井”到今天的雄安新區,地熱——這一安全高效的清潔能源,一直在為人們改變能源資源結構和改善環境做出重要貢獻。有專家表示,地熱相關產業的發展已迎來了黃金時期,其發展前景不可限量。 3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納入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工作方案
在開展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全要素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總體要求下,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開展礦產資源確權登記試點。 通過廣泛調研,探索解決確權登記存在的難題和問題,以點帶面,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形成《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指導意見》,提出修改完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的建議,全面推進全國礦產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3月15日,國土資源部印發《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納入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工作方案》。該方案明確,在試點地區(福建、貴州)形成可復制推廣的工作經驗,積極穩妥推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所有權統一確權登記工作。5月19日,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和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在北京召開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調研工作部署座談會,決定利用6月一個月的時間,組成10個調研組分赴16個省份和各大油氣公司開展專題調研。 點評: 從總體上看,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缺乏統一規劃,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家底不清。要進行資產管理,統一確權登記是前提和基礎。通過開展確權登記,有利于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保護與監管,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同時最大限度調動權利主體保護礦產資源的積極性。 4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將現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 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 在礦產開采環節,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 將現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4月13日,國務院公布了《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 點評: 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是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此次改革將有效防范并遏制企業“跑馬圈地”、“圈而不探”等行為,提高企業利用資金的便捷性。此外,根據該改革方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還于7月制定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5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新建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生產礦山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標;樹立千家科技引領、創新驅動型綠色礦山典范,實施百個綠色勘查項目示范,建設5個以上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形成一批可復制、能推廣的新模式、新機制、新制度。 探索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新途徑。堅持轉方式與穩增長相協調,探索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的產業發展新模式和礦業經濟增長的新途徑。 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研究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推進體系,健全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系,完善配套激勵政策體系,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 5月,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煤炭、石油、有色、黃金、冶金、化工、非金屬等7個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要求,為分行業、分地區綠色礦山建設,以及地方制定具體標準提供指導。 點評: 這是一份頗具含金量的文件,它代表著綠色礦山建設已經不再是國土資源部單個部門的事了。隨著“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重要思想逐漸深入人心,走出一條資源安全與生態保護相統籌、礦山建設與綠水青山相協同、企業發展與人民意愿相一致的綠色礦業發展新路成為了所有人的共識。 6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
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對油氣與非油氣礦產等特殊情形下的重疊設置作出專門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采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全面調整探礦權占用費收取標準,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 嚴格限制協議出讓。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 下放權限強化服務,強化監管服務。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提出,2017年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有序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出臺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點評: 1986年《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礦業權出讓制度經歷了從無償到有償、從申請在先方式到競爭性取得等深刻變化,但還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有償使用不到位、制度體系不完善等問題。《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的出臺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必然要求,更是解決礦產資源開發領域突出問題的關鍵舉措。 7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
對行政區域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進行調查摸底和分類梳理,包括對保護區內礦業權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面積和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情況進行調查統計,估算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費用。 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進行核查,按油氣和非油氣分別進行統計并提出分類處置意見。 形成清理工作的總結分析報告,研究提出保護區內礦業權分類處置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為保護區內礦業權穩妥有序退出做好基礎工作。 7月5日,國土資源部印發《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為重點,對行政區域內各類保護區禁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范圍的礦業權(不含放射性礦種)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分類梳理、系統分析,系統性開展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確保新設礦業權不再進入自然保護區。 點評: 在生態優先的新形勢下,對自然保護區的礦產資源開發進行嚴格的限制,彌補礦產資源開發的歷史欠賬,符合重典治亂的基本理念。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探礦和采礦行為必須全面退出自然保護區已經不可避免。不過,我們同時也需認真考慮:如何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的補償標準該如何確立? 8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健全與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聯合激勵懲戒機制,發揮協同效應。 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交易談判、招投標等經濟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對守信主體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懲戒措施。 8月25日,國家能源局印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一票否決制。 點評: 能源行業是關系社會生產和生活安全的基礎保障性行業。加快能源行業信用建設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能源局在印發該辦法的同時還成立了“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對此,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我國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加速進入信用監管時代。根據辦法,企業若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將被實行“一票否決”制。這種懲戒措施,或將推動能源市場主體將堅守信用由理念轉為是實踐。 9關于加強城市地質工作的指導意見
全面加強城市地質基礎工作。創新城市地質工作理念技術方法,分類推進城市地質調查,建設城市地質大數據共享平臺。 主動服務城市開發建設。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科學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實行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激勵政策。 積極推動地質資源綠色開發利用。積極推進地熱和淺層地溫能的規模化開發利用,促進地下水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樹立工程渣土是重要資源和礦產的觀念,合理開發特色優質土地資源,積極開發地質文化資源。 健全完善城市地質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城市地質災害監測與共防共治,健全地下水污染和土地質量監測體系。 9月6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城市地質工作的指導意見》,針對城市發展當前面臨的空間不足、環境污染、交通擁堵、城市安全等問題統籌部署4項重點任務,探索建立三大制度。 點評: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深入,由于基礎地質條件不明和對地質資源環境的不合理開發利用,一些城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減弱,環境污染和地質災害等問題凸顯,嚴重制約了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關于加強城市地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出臺,其主要目的一是主動服務新型城鎮化建設;二是推動地質資源綠色開發利用;三是促進傳統地質工作轉型發展。 10新版礦業權交易規則
調整了《規則》的適用范圍,由規范非油氣礦業權交易調整為規范非油氣和油氣礦業權出讓,礦業權轉讓交易調整為參照執行。 做好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銜接,將礦業權競爭出讓環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并用“礦業權交易平臺”的概念替換了“礦業權交易機構”。 增強了可操作性,如將招標過程中確定中標人的確認形式,由礦業權交易平臺與中標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改為礦業權交易平臺發出中標通知書等。 強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如將礦業權出讓公告的發布主體由礦業權交易機構調整為礦業權交易平臺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等。 強化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公示公開,新增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在確定協議出讓礦業權受讓人和出讓范圍后、申請登記前需進行公示的要求。 增加了各省(區、市)可參照細化制定本地的礦業權交易規則和網上交易規則。 與相關規定、文件進行了銜接。 9月6日,國土資源部印發新版《礦業權交易規則》。這是今后一段時間內礦業權交易市場的基本準則。 點評: 國土資源部2011年印發的《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在近5年的執行過程中,為各地有序高效開展礦業權交易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據。隨著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等工作的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面臨著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戰,此次修訂完善《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可謂恰逢其時。 11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明確派出機構的復議管轄權;保護人民群眾復議申請權的同時,對個別領域濫用權利行為進行規范。 嘗試“瑕疵治愈”,探索新型行政復議決定方式。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審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正確,不損害申請人的實體性權益,但在事實認定、引用依據、證據提交方面存在非實質性瑕疵,且情節輕微,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予以指正,作出駁回復議申請或者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 11月21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76號令,公布修訂后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時代法治國土建設的重要成果和進步標志,也是國土資源部門面對空前壓力給出的積極響應對策。 點評: 這次修訂是國土資源部門適應新時代、新形勢,以人民為中心,根據便民高效、公平正義、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基本原則,在總結近年來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經驗上進行的全面修訂。其目的就在于去除不必要的繁文縟節和程序冗余,同時將實踐中行之有效且與司法機關取得一致共識的相關做法經驗充實到規定中,從而提高行政復議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讓權利更好地運行在法治軌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