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1979年確立排污費制度,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達到500多萬戶。其中,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排污費制度對于防止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
征收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的分工。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保主管部門則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環保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現行的排污費是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環境保護費改稅以后,開征之后,環境保護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
(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