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09 來源:
來源:礦業報
六、最高院出臺礦業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2017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2號,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解釋共23個條文,主要包括礦業權糾紛案件中涉及的礦業權出讓合同的效力及解除,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強制履行、合同解除及違約責任承擔,礦業權抵押的設立、實現,特別區域內礦業權合同效力的司法審查,以及涉礦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建議及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的協調等方面的內容。
解釋主要表現為以下10個方面亮點:一是礦業權出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除;二是未取得礦業權簽訂將礦產資源交由他人勘查開采的合同無效;三是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報批義務履行及合同解除;四是礦業權租賃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五是礦業權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六是契約型合作勘查開采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七是礦業權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抵押權登記時設立,備案手續視為登記;八是約定在特殊區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合同無效;九是礦權重疊由國土資源部門先行處理,越界勘查開采應承擔侵權責任;十是環境公益訴訟和法院審判案件中發現違法行為的處理。
點評:礦業權糾紛既涉及國家對于礦產資源的行政管理、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也涉及礦產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相關利益主體的產權保護,同時還與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是一類非常重要的環境資源案件。解釋的出臺,有效地解決了現行涉及礦業權的法律、法規多著眼于行政監管需要,不能完全適應礦業權流轉日益市場化的發展趨勢,和全國各級法院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差異較大,裁判標準不一的現實問題;適應了礦業權市場發展的需求,促進了生態文明建設,統一了裁判規則。
七、國土資源部印發《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
2017年7月5日,國土資源部印發《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根據《方案》,一是對行政區域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進行調查摸底和分類梳理,其中包括對保護區內礦業權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面積和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情況進行調查統計,估算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費用;二是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進行核查,將按油氣和非油氣分別進行統計并提出分類處置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清理工作的總結分析報告,同時研究提出保護區內礦業權分類處置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為保護區內礦業權穩妥有序退出做好基礎工作。
《方案》提出,保護區內礦業權及保護區的種類多、情況復雜,要在對保護區的設立時間、范圍、依據和礦業權的設立時間、依據、范圍、儲量及產量等變化情況進行細致調查、統計的基礎上,進行合理分類梳理,并按要求進行統計分析,為下一步礦業權分類處置奠定基礎。其中,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全面調查摸底和分類梳理的同時,要積極提供各類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紅線禁建范圍的坐標范圍數據,配合中國地質調查局大區項目辦開展自然保護區內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項目清理工作。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涉及面廣、系統性強、工作難度大,需要多個部門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在方式方法上,將建立國土資源系統內部以及部際間聯動機制,實施動態更新;建立礦業權臺賬和聯絡員制度。
根據《方案》,篩選、核查和分類統計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設置情況,于2017年8月底前向部提交相關統計數據表和核查分析報告,并提出礦業權分類處置意見,同時向部信息中心提交省級各類保護區禁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區范圍底圖。各?。▍^、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各類保護區等生態紅線禁建范圍內礦業權進行調查摸底和分類梳理,各石油公司對本公司各類保護區等生態紅線禁建范圍內礦業權進行調查摸底和分類梳理,于2017年12月底完成,并向部報送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的總結報告。
點評:近年來,國家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新設商業探礦權、采礦權,但由于保護區與礦業權設立時間先后不一、保護區邊界模糊,權益保障乏力,礦業權退出難度很大。《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的出臺,是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等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對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各類禁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范圍的礦業權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分類梳理、系統分析,系統性開展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最終達到確保新設礦業權不再進入自然保護區,實現礦業開發于環境保護有機并存、協調發展的目的。
八、國土資源部發布《礦業權交易規則》
2017年9月6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新修訂的《規則》在諸多方面作出了調整:在總則里,調整了規則的適用范圍,油氣和非油氣礦業權出讓均適用,礦業權轉讓參照執行;規范了交易平臺的內涵;明確了國土資源部登記權限需要招拍掛出讓礦業權的組織實施主體等。
在交易程序方面,將礦業權出讓公告的發布主體調整為礦業權交易平臺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善了招標過程中評標、中標程序和要求,調整了中標人的確認形式;明確招拍掛活動結束后,啟動保證金退還工作;細化了掛牌轉現場競價的操作要求;明確國土資源部登記權限礦業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方式。
在公示公開方面,新增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在確定受讓人和出讓范圍后、申請登記前需要進行公示的要求,刪除了礦業權轉讓鑒證及收費的相關內容。
在交易監督及爭議處理方面,強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監管,并加強社會監督;增加了追究中標人、競得人違約責任的條款。
在附則里,新增了各省(區、市)可參照制定細化的礦業權交易規則和網上交易規則,列明了廢止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清單。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點評:《礦業權交易規則》是國土資源部為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根據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清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中介服務事項等工作要求,適時對《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42號)修訂后的結果。新《規則》增強了操作性,細化落實了國務院有關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等“放管服”改革要求,對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確保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九、十九大報告指出“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機構”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在北京開幕。習近平同志作了題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報告。報告明確指出,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
報告第九部分“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中提出: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設計和組織領導,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統一行使監管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構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主體功能區配套政策,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
點評:產權問題是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的核心所在。黨中央、國務院于2015年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按照所有者和監管者分開和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的原則,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組建對全民所有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海域、灘涂等各類自然資源統一行使所有權的機構,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出讓等。”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的“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將有助于自然資源產權統一管理、生態環境有效監管和國土空間有序管控的治理大格局的形成。
十、國土資源部發布規范礦產勘查審批登記管理通知
2017年12月6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主持召開第25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了《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下稱“《礦產勘查審批通知》”)?!兜V產勘查審批通知》對于涉及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5個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整合,共計28個條文,主要包括規范礦產資源勘查準入、完善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審批管理、嚴格探礦權變更審批管理、加強探礦權監督管理及探礦權申請材料提交、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處理、勘查許可證遺失補辦處理等方面的內容。
主要表現為10個方面的亮點:一是探礦權設立必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二是探礦權申請人可自行編制或者委托編制勘查實施方案;三是新立探礦權申請勘查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重疊;四是非油氣探礦權延續時未提高勘查階段應當縮減面積;五是申請探礦權保留應當達到規定的勘查程度;六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門原因逾期申請延續和保留應提交證明文件;七是探礦權轉讓應當符合規定的期限限制;八是探礦權勘查礦種變更應當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有限制;九是探礦權被拍賣或者裁定給他人的應當依法辦理;十是過期探礦權納入已自行廢止礦業權名單向社會公告。
點評:《礦產勘查審批通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籌推進生態國土建設的重要舉措,是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深化礦業權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體現,對于保障礦產資源勘查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益,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