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09 來源:
來源:礦業報
“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黨的十九大報告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之一。
面對新時代,中國礦業行業更需要法治保駕護航,通過“堅持依法治礦”來促進礦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一家專注于礦產能源領域的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10余年來服務了包括國土資源部、國家能源局等眾多行政事業單位,中礦聯等行業協會學會,以及中金、神華、華夏建龍等國有民營企業和跨國公司等。
中國礦業報2017年初首次推出由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整理的《2016年度影響中國礦業之十大法規政策》后,在業內引起了很大反響。
新年伊始,北京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委員會主任、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創始人欒政明,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礦產能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申升,再度與中國礦業報合作,就中國國家層面所發布的礦業相關規定,精心梳理了影響中國礦業經濟發展的十大法規政策,以期對我國礦業經濟的發展做出點滴貢獻。
一、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
2017年1月11日新華社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更多引入市場機制和市場化手段,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等問題,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市場化改革,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政府應更多地制定和運用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戰略和規劃,特別是通過制定和實施中長期戰略、產業規劃等,引導資源向某些產業、領域流動。
全面建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的有償出讓制度,推進資源配置市場化,嚴禁無償或低價出讓,深化資源型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整合建立統一的自然資源交易平臺,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完善國有自然資源制度體系,適時制定資源稅法,修訂礦產資源法等。
點評: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是經濟活動最根本的問題。政府配置資源方式不僅直接關系到政府自身的角色定位,也直接影響著市場機制功能的釋放。《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基本基調;指出全面建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的有償出讓制度,推進資源配置市場化;完善國有自然資源制度體系,適時制定資源稅法,修訂礦產資源法等。通過創新公共資源配置方式,將促進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六部門發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2017年3月22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了三大目標任務。一是轉形象: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構建協同聯創的工作機制,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力爭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礦業發展新模式。新建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生產礦山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要求。二是轉方式:探索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新途徑。堅持轉方式與穩增長相協調,創新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產業發展新模式和經濟增長新途徑。三是促改革: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堅持綠色轉型與管理改革相互促進,研究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
通過制定地方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總結形成全國行業性綠色礦山標準、逐步推出國家強制性標準三步走,完善制定綠色礦山領跑標準。在新形勢新要求下,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要進一步厘清政府、市場和社會邊界,著力構建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標準領跑、政策扶持,創新機制、強化監管,落實責任、激發活力的綠色礦山建設新機制。采用礦山自建自評、第三方評估、名錄管理、達標入庫、自動享受相關政策的新機制推進工作。同時,要因地制宜制定綠色礦山建設考核辦法。對于綠色礦山從用地、用礦、財政、金融等方面給予激勵政策。
點評:《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是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的具體體現,通過一系列相應措施的有機協調配合,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全過程,引領和帶動傳統礦業轉型升級,有力提升礦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三、國務院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4月20日,國務院公布《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推動建立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
主要措施表現為:一是將現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二是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三是在礦產開采環節,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四是將現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根據改革方案,主要涉及礦業權出讓、占有、開采、礦山治理恢復等環節4個方面和配套政策及組織實施的內容,達到處理好“產權收益與稅收收入”、“所有者收益與出資人收益”和“競爭性收益與固定性收益”3個方面的關系。
點評:《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是對于現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一稅”(資源稅)、“兩款”(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和“三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改革,是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所提出的“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健全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體現,是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要求,以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為重點,推進生態文明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意見
2017年5月21日新華社北京電,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了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思路和主要任務。
《意見》明確,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是:針對石油天然氣體制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深化油氣勘查開采、進出口管理、管網運營、生產加工、產品定價體制改革和國有油氣企業改革,釋放競爭性環節市場活力和骨干油氣企業活力,提升資源接續保障能力、國際國內資源利用能力和市場風險防范能力、集約輸送和公平服務能力、優質油氣產品生產供應能力、油氣戰略安全保障供應能力、全產業鏈安全清潔運營能力。通過改革促進油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大幅增加探明資源儲量,不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安全、高效、創新、綠色,保障安全、保證供應、保護資源、保持市場穩定。
《意見》部署了8個方面的重點改革任務。一是完善并有序放開油氣勘查開采體制,提升資源接續保障能力。二是完善油氣進出口管理體制,提升國際國內資源利用能力和市場風險防范能力。三是改革油氣管網運營機制,提升集約輸送和公平服務能力。四是深化下游競爭性環節改革,提升優質油氣產品生產供應能力。五是改革油氣產品定價機制,有效釋放競爭性環節市場活力。六是深化國有油氣企業改革,充分釋放骨干油氣企業活力。七是完善油氣儲備體系,提升油氣戰略安全保障供應能力。八是建立健全油氣安全環保體系,提升全產業鏈安全清潔運營能力。加強油氣開發利用全過程安全監管,建立健全油氣全產業鏈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風險應對和防范機制。
點評:長期以來,油氣改革一直是眾多改革事項的重中之重。《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主旨精神在于,全面實施國家能源戰略,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正確處理好企業、市場、政府之間的關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生產力發展、滿足人民群眾需要為目標。對于建立健全競爭有序、有法可依、監管有效的石油天然氣體制,實現國家利益、企業利益、社會利益有機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五、中辦國辦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6月16日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指出,以礦產資源規劃為基礎,以市場化出讓為主線,以創新出讓方式為重點,突出問題導向,堅持試點先行,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方案》強調,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改革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全面調整探礦權占用費收取標準,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現象;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采礦權占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標準。
《方案》要求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同時,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對礦業權出讓的源頭管控作用;嚴格出讓交易監管,建立全國聯網的礦業權出讓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加強配號監管服務,全面實行痕跡管理;改革礦業權人監管方式,全面實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開制度。
《方案》要求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組織做好改革相關工作。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開展試點。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在繼續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點評: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權益和礦產資源國家安全,推動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所提出的,堅持市場競爭取向,遵循礦業發展規律;以市場化出讓為主線,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改革和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對于保障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綠色、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等具有重要意義。